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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再出供热监管新规 首次制定供热接管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5  浏览次数:23365
  为了让百姓住上暖屋子,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14日,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供热不好谁管 各区政府为监管主体
  哈市规定,建立健全哈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哈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区域供热监管的责任主体,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建立以区县(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评价;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
  首次出台供热接管措施弃 管区域有条件一律就近并网
  哈市首次出台落实各项供热接管措施,要求大型集中供热企业要切实发挥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作用。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管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发生供热弃管等特殊事件时,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
  哈市要求,哈市供热协会对供热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供热工程竣工后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用
  哈市规定,严格供热工程建设审批和验收管理。凡涉及供热的建设项目,哈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和供热管网路由前,应向哈市供热主管部门出具《落实建设项目热源联络单》,由供热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采暖热源。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有关供热单位参加,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哈市规定,供热经营实行供热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不得经营供热;对存在擅自停热或弃管等违法违规记录的供热单位,不予核发《供热许可证》;对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如发生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情形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等行为
  哈市要求,各供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在申购热力销售发票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供热许可证》,否则不予核发热力销售发票。
  哈市将加强供热执法,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执法力度,对接到的违法供热、用热举报要快速查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对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热价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
  哈市规定,建立健全哈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哈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区域供热监管的责任主体,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建立以区县(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评价;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供热不好谁管各区政府为监管主体
  哈市首次出台落实各项供热接管措施,要求大型集中供热企业要切实发挥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作用。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管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发生供热弃管等特殊事件时,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哈市要求,哈市供热协会对供热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关键词: 哈市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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