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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7月施行 低于14℃退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2  浏览次数:23609
  昨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一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违反本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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