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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浏览次数:28723
  29日,《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在推行供热直管到户、提高供热质量、明确奖补政策等方面新增了诸多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建立城市集中供热政策性奖励补贴制度,设立城市集中供热政策性奖励补贴资金,对供热企业进行奖励和补贴。在供热一体化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新建、 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的供热设施建成后,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移交给有关供热企业的,由供热企业实施一体化管理。既有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的热交换站等供热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应逐步转为供热企业一体化管理服务。热交换站等供热设施产权人应按照直管到户的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产权人将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予以接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向产权人提出整改方案,由产权人整改合格后交由供热企业接收管理。
  在采暖温度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采暖期内,居民用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当不低于18 ,一般不宜超过22 ,其他室内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另有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室外气温低于供热设计室外计算温度,或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等特殊情况下,供热温度可以适当降低,但室温不得低于16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不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热费。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在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时认为,为规范我市供热行业经营管理行为,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应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由供热单位向辖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缴纳,主要用于供热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未履行职责时赔偿用户损失和应急抢修、临时接管的保障资金。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单位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按照规定标准向供热监管部门交纳,用于出现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户的损失。” “供热质量保证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每年供热 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键词: 集中供热 供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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