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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7年底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将达90%以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6  浏览次数:26627
  为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多措并举强化冬季燃煤污染防治,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省将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列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以及临汾、晋中2市(以下简称“4+2”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10月底前建成“禁煤区”。
  到2017年底,全省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由2016年的66 g/m3降至62 g/m3以下,11个设区市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力争不超过800 g/m3;晋中、临汾、晋城、太原、朔州、运城6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同比下降10%;阳泉、吕梁、长治3市同比下降6%;忻州、大同2市确保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只降不升。
  2017年7月底前,“4+2”城市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禁煤区”实施方案,在城市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定“禁煤区”,明确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需禁用燃料煤炭的区域、单位或用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10月底前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
  各市除“禁煤区”外,建成区范围内暂时无法实施整村拆迁、无法实现集中供热及“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中村、城边村,要全部实现优质型煤等清洁燃料置换,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各市建成区外未实现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的其他区域,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限制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

 
关键词: 集中供热 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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