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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供热价格调整将纳入重大行政决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8  浏览次数:16685
  记者从长春市政府获悉,《长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长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指出,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确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可召开听证会。供热价格调整等涉及民生的问题也将纳入重大行政决策。 
  十二个事项纳入范畴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全面深化改革方面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财政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城区改造方面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重大政策和事项的确定;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方面重大事项的处置;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确定;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群众利益举行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听证会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组成;听证会举行30日前,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政务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的名额、报名条件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并接受报名。 
  听证会举行15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名单;听证代表由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合理确定;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代表。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决策承办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执行部门在执行决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关键词: 供热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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