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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惠民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 实施两部制热费收费方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6  浏览次数:15287
   10月15日,记者从滨州市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获悉,为保障滨州市惠民县集中供热工作健康发展,按照惠民县政府关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惠民县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惠民县发改局在供热成本监审、参考周边县区执行标准和召开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经滨州市惠民县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惠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
   调整惠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
   供热企业根据热用户是否具备供热两部制计费条件,按照不同计费方式收费,其中:不具备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居民用户价格为22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价格为27元/平方米;具备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4元/千瓦时,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8.1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7元/千瓦时。
   相关配套政策
   1、供热计费面积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供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供热企业需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热,室内温度不低于18℃。
   2、经民政、人社等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老红军、烈属、残疾军人等供暖价格执行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对学校、托儿所(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3、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为及时开展供热成本监审,供热企业应于供暖季结束30日内将年度供热成本资料情况上报县发改局。
   4、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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