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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州市城市集中供热有关政策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5  浏览次数:36204
  为彻底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规范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等,特作如下规定。 
  一、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范围和有关要求 
  (一)依法定程序,市政府授予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2013年-2043年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凡定州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的采暖建筑,应并入该公司供热范畴。
  (二)具体的供热入网计划和时间表按照政府统一安排由供热企业制定并实施。入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要积极支持,移交相关资料并配合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严禁单独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采暖锅炉房、地源(水源)热泵供热。既有分散采暖燃煤锅炉,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环境保护部门配合,按照《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及供热管网施工建设进度,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并将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
  (四)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供热配套设施或预留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城市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
  (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或其他需集中供热的大型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热力站建设用地,列入小区或项目建设规划。其供热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征求供热企业意见;供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六)新建建筑(指2014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建筑,下同)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温度调控装置和智能锁闭阀,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设施投资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建造成本。 
  (七)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对不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开发的相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
  (八)既有建筑入网前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居住建筑必须按供热企业标准进行分户改造后,方可申请入网,改造费用由建筑产权人承担。
  (九)既有建筑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市政府制定计划,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十)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计量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供热计量器具检定。供热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温度调控装置和智能锁闭阀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和智能锁闭阀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及智能锁闭阀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一)既有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后,按照供热规划,原有锅炉房可利用改建为热力站的,锅炉房用地、地上建筑和原锅炉房水源、电源产权由业主或产权单位无偿提供给供热企业管理和使用;不能利用需异地建设热力站的,产权方(用户)应按供热单位要求无偿提供热力站建设用地;规划不作为热力站的一律拆除,改建为绿地或小区公用配套设施。
  (十二)锅炉房改建或拆除后,原有锅炉房的锅炉及附属设备资产由产权方自行处置,原锅炉房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自行安排,水、电费由原单位负责结清,债权债务由原单位承继。
  二、供热一次管网及热力站建设与维护
  (一)集中供热项目一次管网及热力站建设、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投资采用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方式筹集。供热管网建设费由供热企业统一收取。
  (二)新建建筑、既有居民和既有非居民建筑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参照周边市县标准,依法定程序确定。
  (三)新建建筑供热管网建设费由房屋建设或开发单位一次性缴纳,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热管网建设费。供热管网建设费计费面积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全部采暖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工程验收后可按实测建筑面积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既有居民建筑供热管网建设费由产权方一次性缴纳或分年度缴纳,最多不超过3年;既有非居民建筑供热管网建设费由产权方一次性缴纳。 
  三、供热二次网建设与维护 
  (一)新建项目的二次网(庭院管网,下同)供热设施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实施,也可委托供热企业代建,工程费用按照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列入建房成本。
  (二)非居民或居民建筑二次网经供热企业验收并接受后,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交接前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负责,实际发生费用分别由产权单位或居民负担。
  (三)二次网连接线(热力站至供热小区红线外管线)由供热企业统一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
  (四)既有居民建筑二次网及分户改造工作
  1、既有居民建筑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含用户室内供热设施改造)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实施,工程原则上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改造工程工程费用按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由供热企业向用户据实收取,可按户(或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社区、业主委员、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做好协调配合和群众工作。
  2、对使用10年以下的供热二次管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只改楼前管和建筑内管道;对使用10年-15年的供热二次管网可采取用户与供热单位共同鉴定的办法缩小改造工程量,能不改的尽量不改,能局部保留的尽量保留;对使用15年以上的供热二次管网应全部更新改造。
  3、对特困职工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按有关政策予以补贴或减免照顾。
  4、既有建筑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工程计划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
  5、所有供热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工程实行第三方审计制度,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和费用审计,改造前对工程费用预算进行审核,施工过程中进行造价跟踪控制,工程竣工后进行造价审定。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工程造价真实。
  6、对改造工程主要工程量、费用收支情况和审计报告等重要事项必须在小区内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
  四、有效期限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抄: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8日印发
 
关键词: 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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