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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5  浏览次数:52606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节能环保、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逐步达到按用热计量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 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全省供热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全省供热发展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发展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关键词: 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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