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
日期:2015-08-17 14:37
施的移交接收工作。对于物业管理的供热小区,已经完成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移交接收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统一管理运营,直接负责用户供热。
新《青岛市供热条例》同时取消了60%的户数限制,新建住宅供热参与率低于60%影响入住居民按时供热,多年来一直是居民和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问题,《条例》在此基础上,对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并承担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新建住宅的热费;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17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