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发布规定:可对供热期做临时调整
日期:2014-06-24 10:56
应立即执行,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供热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供热企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的指令。
中国供热设备网获悉,为了不给供热企业因临时调整供热增加额外的负担,供热企业根据指令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而增加的运行费用,将由乌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其中,对居民住宅和公益性用热户,根据核对后的实际燃气用量,全额予以补贴。对非居民住宅和非公益性用热户,由用热户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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