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24 10:56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乌鲁木齐市临时调整供热期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今后根据气象预测,在供热期开始前10日内或供热期结束后10日内,室外平均温度连续5天低于5℃或最低温度连续五天低于0℃,以及发生强降雨、雪等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异常低温情况时,政府可依法对供热期进行临时调整,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临时调整供热并非随意可为,而是要分四步骤:
在每年9月30日前后和次年4月6日前后,由乌市供热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供热行办和水、电、燃气等各能源供应单位或部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