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下发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2-09-13 11:11
发放贷款的方式,帮助供热企业筹措购煤资金。采暖期前,锅炉供热企业储煤不得低于采暖期用煤总量的50%;热电厂在采暖期内的供热储煤不得低于15天的用量。
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低温严寒天气情况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生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48小时至72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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