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9-13 11:11
制定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依法授予供热企业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限内的特许经营权。
各地要对取得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开展年度考评和等级评价,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供热企业诚信等级,对未达到服务标准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各地务必在2012年采暖期前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的原则,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所有集中供热并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