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下发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2-09-13 11:11
工程随意建设。未经批准的供用热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运营单位不予并网供热。对采用电、燃气和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热的建设工程,要纳入管理范围,做到规范、有序发展。
提升全省供热调峰能力,十二五期间,按现有热电联产规模建设20座调峰锅炉房,补足缺口,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调峰锅炉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实施城市热网联网工程,推进多热源联网供热;在城市集中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建设分散锅炉。
建设供热信息化监管系
2/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1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