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办:不应收取恢复供热用户供暖开通费
日期:2012-08-30 15:10
暂停供热用热户,在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在今后恢复供热时,不需要缴纳其他费用。同样,以前办理暂停供热的用热户,以后年度恢复供热时,在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同样不需要交纳其他费用。
居民在以前年度供热期办理暂停供热且未涉及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应按照以前政策交纳相关费用,即一户一环用热户一次性交纳50元每户;串联系统用热户按每组暖气设施30元交纳。
市供热办已向天津市东丽湖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说明政策,不应再额外收取50元的开通费。
如果用热户遇到类似问题,可向天津市供热办的热线电话进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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