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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供热条例提交审议 明确用供热双方职责
日期:
2012-08-30 14:17
业有偿代管。
乌市多年来实行的是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影响稳定、持续供热。为此,此次的修订草案取消了这一制度,明确乌市今后实行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在取得乌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供热企业在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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