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1-04 09:58
热企业向用户提供热量正常需要,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供热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周期为3年,每年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提供的上一年成本资料进行审核,监审周期结束后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供热企业会计核算满1年但不足3年的,以实际年度为监审期间;不满1年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核定供热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热计量、供热面积等相关台账、统计报表,以及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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