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8-11 15:10
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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