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3-07-18 16:10
用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集中供热暂停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分户独立采暖系统的用户,办理集中供热暂停后,供热单位应当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或者关闭供热阀门。对不符合集中供热暂停条件或者集中供热暂停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得办理暂停业务,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一般情况下,集中供热暂停或者恢复均为一个供热期,即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2023-2024年度供热期集中供热暂停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补交当年度的供
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0 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