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修改,有这些变化!
日期:2023-04-20 10:41
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级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及时向供热单位提供全部供热设施资料。
第九条 城市供热应当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实行城市供热的新建住宅建筑及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应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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