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修改,有这些变化!
日期:2023-04-20 10:41
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装室温采集装置、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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