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4-20 10:41
,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标准文本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和供用热举报、投诉及争议解决制度,及时受理和解决热用户诉求。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在供热期内实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