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修改,有这些变化!
日期:2023-04-20 10:41
经营许可证制度,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拟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之日6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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