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出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广使用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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