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企业不得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供热温度、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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