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不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业主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协议,承担相关费用。
具体移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
7/2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2 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