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改造验收合格且业主大会同意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承担维护维修管理责任,实行运营管理一体化。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含有供热经营设施移交选择条款)。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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