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19 12:19
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以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六条 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