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全部收费额;
(四)供热企业不按期限供热,应当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分摊比例的百分之百退还热用户热费;
(五)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因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产生的相应热费的退还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办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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