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
(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四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
检测时间为连续三天,每次检测时间应当在每天的6时至21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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