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19 12:19
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情况,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采暖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