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
2/2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0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