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并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八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四十八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需要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现场查勘,符合供热条件的,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供用热手续。
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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