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采暖热费政府补贴。采暖期结束后,经价格、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
第二十五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利用、坚持公平负担原则,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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