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热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年度亏损补贴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价格主
12/2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3 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