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当在采暖期开始七日前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会商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热用户收取热费。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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