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7-19 12:19
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同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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