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30 11:07
自动失效。申请《供热许可证》延续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许可证》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许可证》。
第十条 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载明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