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30 11:07
条 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问题严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