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30 11:07
失需补办的,向所在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
(二)《供热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四)在当地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 《供热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热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