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30 10:48
筑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超高折算面积),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建筑,主管部门可将所属单位项目面积打包上报。
3.2020年6月份之后开工建设,2021年12月前竣工投运。
4.已获得电能清洁取暖等同类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次重复申报,本次申报范围不包括火电企业建设的蓄热式电锅炉等灵活性调峰装置。
(二)申报主体
1.电能清洁取暖建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有租赁行为的,需租赁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奖补资金归属后方可申报);
2.新建居民住宅(2021年竣工)的供暖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
3.燃煤小锅炉煤改电项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