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最新修改 未经验收不得交付
日期:2021-12-06 14:02
担。
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10。删去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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