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06 14:02
12月3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山东省供热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记者注意到,《山东省供热条例》的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