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发布
日期:2021-07-07 08:29
下地层温度、地下水温度等地质环境要素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单位负责对项目运行效果和地下换热区地质环境要素实施监测,监测设施应当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下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七条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的布设、动态监测应当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监测技术标准》(DG/TJ08-2324)的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单位按照《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汇交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场地勘察报告)、地下换热系统与监测设施竣工等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浅层地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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