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出台 规范用热制度
日期:2013-06-05 10:26
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在收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价制度,实行用热计量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热源厂出口热价以及供热收费标准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原、辅材料按时
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06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