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2-07 10:01
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三方共同参与,测温器具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标准。
关于供热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采暖期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拆除影响供热的换热机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
关于用热申请。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入网用户应在当年9月1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并签订供用热合同。未办理用热手续的用户,不得擅自用热。
关于报停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热用户申请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或恢复用热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