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2-04 10:32
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明确规定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条例规定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供热企业可以供热。条例还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同时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条例严格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