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宏观政策
>
《泰安市供热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20-11-30 10:09
热系统的热水;不得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等。并明确,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商城
供应
求购
公司
团购
行情
展会
资讯
招商
品牌
人才
知道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1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