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0-11-30 10:09
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供热企业擅自中断、停止供热或者擅自停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对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责权更加明晰。要求用户不得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不得擅自增加用热面积;不得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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