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0-11-30 10:09
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检测。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退费。其中,
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用户室内温
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22 09:49